问题:
您好!我是西安德馨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营项目是乐器经营,我们与捷克佩卓夫钢琴有限公司及中国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签有经销商协议,代理捷克佩卓夫及其旗下品牌的钢琴,并且在西安市开有佩卓夫钢琴展馆。日前发现我们的同行,与佩卓夫并未签订任何经销商协议的西安凯歌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提交了多个与佩卓夫品牌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号为36086489,36077380,36259268,36251850,36246417,目前在初审公示期。被誉为捷克国宝的佩卓夫钢琴已经是传承155周年的世界品牌,该公司已经发了律师函委托我向上述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请问具体该如何办理?盼回复,非常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详细材料请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栏目查询。
问答日期: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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