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西安凯歌演艺策划有限公司法人罗彬,我们公司经营的凯歌琴行于2013年9月开业,一直正常经营。日前发
时间:2023-11-25 访问量:0
问题:
我是西安凯歌演艺策划有限公司法人罗彬,我们公司经营的凯歌琴行于2013年9月开业,一直正常经营。日前发现我们的同行,竞争对手,成立于2018年11月27日的西安凯歌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抢注了我们的店名:凯歌琴行。目前正处于初审公示期中。请问我该如何维权?如何提出异议?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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