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
时间:2023-11-25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但是在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里面,这一条已经删除了。 现在有一个这样的商标,商标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到今天还未满三年,但是这个商标的主体公司已经注销满一年了,那么目前我可以申请注销或者撤销或者无效此商标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怎样操作? 非常感谢
回答:
均无法办理。
问答日期: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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