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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23551008的驳回理由有疑问,引证了22492152A,未引证第22492152,该驳回引证
时间:2023-11-24    访问量:0

问题:

对第23551008的驳回理由有疑问,引证了22492152A,未引证第22492152,该驳回引证内容来源于商评字2018第0000184676号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问答日期:

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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