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995年10月19日商标局书面回复江苏省工商局: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中兜底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我非常知道该解释是否还有效?因为实践当中该情况依然大量存在!感谢!
回答:
建议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询问。
问答日期:
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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