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被他人提撤三,现在需要我们提供使用证据,但提供使用证据短时间无法收集完毕,能否有三个月补充证据的期限呢?
回答:
请打电话到撤三部门010-63218500-5-6询问。
问答日期: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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