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9年7月14日取得第25类COEST 商标证书,且在2018年7月进行了此商标的续展申请
时间:2023-11-15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自2009年7月14日取得第25类COEST 商标证书,且在2018年7月进行了此商标的续展申请并取得同意续展意见,现委托续展商标代理公司反馈有第三者 张芳 以未实际使用此商标为由,申请撤销商标!经了解商标局有以快递形式知会原商标委托注册机构但未发生实际签收(可认定为通知未达),请问商标局如何在通知未送达前提及未与商标持有人取得联系前何故同意撤消本人已注册之商标?是否存在不作为及未实际作为?是否有效洞察第三申请撤销者商业动机(借机抢注及无良行业?)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国家商标局已于2018年8月向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公司发放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邮局挂号信单号分别为XC40559714411,XC40159631611,因无人签收已被退回国家商标局,送达公告为1618期,时间为2018年10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家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问答日期:
2019-04-04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