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您好!我方于2018年04月19日申请第30351788号米因健康商标,自
时间:2023-11-07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您好!我方于2018年04月19日申请第30351788号米因健康商标,自然人高新峰于2018年05月11日在相同类别申请米因。两件商标已构成高度近似,在先申请尚未作出,而在后商标却核准公告。依据《商标法》第31条,在后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我们认为,明显属于应当驳回而未驳回,属于商标局审查机构严重失误。商标局应当依法自行纠错,而非再由行政当事人行使《商标法》第34条进行异议,从而增加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请在合理时限内予以答复,我方另行制作书面工作意见书邮寄至贵方办公地点请求协助。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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