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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贵处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具第4745964号、第4384087
时间:2023-11-06    访问量:0

问题:

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贵处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具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审查决定书。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申请人代理的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申请日均为2018年06月22日,故而两个商标的撤销决定应于2019年03月22日之前作出决定。但到目前为止,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商标局关于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的决定书。 因为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的注册人到目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故而商标局相关部分应能很快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的流程信息见下图。    因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均未实际使用,已经浪费了商标资源,对申请人的委托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申请人的委托人实际使用的第31793046号,因为上述两个未使用商标造成了在先障碍,目前仍然无法合理的注册使用,为了等待上述两个商标的撤销审查结果,委托人的第31793046号商标不得已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十分紧急并焦急的等待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结果,目前委托人已经花费了数万元的律师费,如不能在近期收到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决定,又将进入二审,又将花费数万元的律师费用,目前委托人也需要开源节流,做好过冬准备,望贵处督促相关审查部门尽快出具第4745964号、第4384087号的撤销审查决定。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所说的商标撤三决定通知已经为您发放,请您留意查收。

问答日期: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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