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综合处 我们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收到商标局关于第33179383号商标电子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所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驳回第33179383号商标申请。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忽略一个重要事实,即申请人第24706991号商标已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仅仅将图形部分从文字的上部移至文字的左侧,商标局就认为本案第33179383号图形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很明显,基于相同事实,商标局的上述驳回申请违背行政审查标准一致原则。今年国务院政府报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强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审批事项应减尽减,确需审批的要简化流程和环节,让企业多用时间跑市场、少费功夫跑审批。上述两商标基于同一事实,商标局作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这不仅仅背行政审查标准一致原则,同时也是加大了申请人和行政资源成本的增加,这也是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相背而行。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商标局收回第33179383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此致敬礼 代理公司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8日
回答:
建议您对相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问答日期: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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