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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商标从业者 您好 在2019年4月23日收到贵单位的关于撤销14203978号第14类 御美君和
时间:2023-11-03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 您好  在2019年4月23日收到贵单位的关于撤销14203978号第14类 御美君和 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函件后 本人已经于2019年4月27日将相关材料给贵单位 单号是 1000953536527 因为贵单位信件中无联系电话 所以 收件人输入了信件中的核对人员 聂玎 电话只能输贵单位的总机 010 63218500 请知悉 并请尽快给予我答复 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您已提交复审申请,请前往商标评审业务页面留言或打电话到商标评审委员会010-63219181询问。

问答日期: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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