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商评字2018第00001649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结论错误商评字2018
时间:2023-10-31    访问量:0

问题:

商评字2018第00001649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结论错误 商评字2018第00001649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2018年9月12日作出)主要内容: 申请人因第24791006号DSPClo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52196号DSP及图商标、第8696861号d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但是,截止目前,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涉案商标申请人北京庄城商贸有限公司另案申请了第35类第24795160号商标,该商标因存在在先商标的障碍而被驳回,针对该驳回复审案件,商评字2018第000016070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2018年09月07日)认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DSP,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因此,根据同一审查标准,商评字2018第00001649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结论错误,应立即予以撤销,驳回该商标。

回答:

请前往商标评审业务询问页面留言或打电话到商标评审委员会010-63219181询问。

问答日期:

2019-05-05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