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邦达美驰(厦门)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在欧盟申请商标遭遇第三方英国公司的代理提出异议,现在该异议已经终结以欧盟产权局拒绝该异议为处理结果且在时限内该第三方并未上诉。现已完结,第三方公司代理也赔付了我们公司律师费。但该第三人在欧盟的代理人在该异议后让他们在中国的代理在中国商标局对我们公司的基础商标(18214388)提出了撤销申请,现在已经在北京产权法院处理。最近产权法院来电说该第三人在中国的代理集佳说不代理了,导致文件无法传达给第三人,我们也联系了第三人公司高层跟他们的欧盟代理都无正面回应中国代理不再代理的问题。 按照商标法,处理异议的外国公司必须聘请当地代理。 1)我们想确认他们不再代理了是否在商标局走了流程还是说口头说不代理就不代理了; 2)对于该种行为即对别人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后又不再聘请代理的第三方是否有处罚; 3)商标局是否能联系该第三方公司强制要求他们聘请代理进行后续处理; 4)如果第三方这么无视中国的商标法,商标局是否要撤销他们提出的异议? 第三方公司:英国乐蓬马歇有限公司,商标号16957168A.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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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日期: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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