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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工作者您好,我在2018年7月27日申请了第33类,非喝不渴,商标。给我驳回了,驳回的理由是缺乏显著特
时间:2023-10-23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工作者您好,我在2018年7月27日申请了第33类,非喝不渴,商标。给我驳回了,驳回的理由是缺乏显著特征,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在此之前,可口可乐公司已经注册了这个商标的第32类。我也注册了这个商标的第29类和30类,这两个都是部分驳回。这说明这个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我对商标也有一些了解,我觉着这个商标第33类肯定能下来,因为没有驳回的理由。可是却给我驳回了。我知道审核商标,有个人主观的问题。但我这个驳回不是个人主观的问题。我认为,这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根本就没有查这个商标。直接就驳回了。这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属于玩忽职守罪。第二个原因是这个人,是审核的外行,我觉着第二种原因不太可能。那我现在又得多花钱复审。还要耽误很长的时间。其实我已经和一个酒厂谈的差不多了,这个商标一下来就谈怎么合作。那么这个商标即使复审成功了,也耽误我挺长时间,而且还让我多花钱,而原因只是因为那个人玩忽职守。我希望商标工作者大人能给我们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在此感谢了。我的电话是,

回答:

不同的商标申请在不同的类别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论,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建议您及时提交复审申请。

问答日期: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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