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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商标工作者:您好!我所接收申请人王梅民委托,提交的商标申请号:34798616,名称:崂禾,经过
时间:2023-10-19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工作者: 您好!我所接收申请人王梅民委托,提交的商标申请号:34798616,名称:崂禾,经过商标局审查后驳回。理由是与青岛金麦精酿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号:24421535名称:崂和,近似。但是很明显崂禾与崂和中的禾字与和字字形与字义完全不同,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两者,因此,两者并非近似,驳回理由不成立,同时申请人要复审需要花费比申请费要多的多的复审费,使得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否则该商标申请人王梅民不能享有该商标权。 请商标工作者给予批示解决为盼!               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建议您及时提交复审申请。

问答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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