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们是零售业,在索证环节,现发现有发证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商标注册证的有效期是20年。我们查到商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是否有相关法律内容变更?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您询问的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问答日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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