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工作者您好
我本人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的店与客商标 申请号为34812842 被你局驳回.理由是南通客与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与店商标引证相似
我于2018年8月30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 登记号为2018SR884596
请求撤销客与店商标授权 恢复店与客商标授权.
回答:
建议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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