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工作者大人 您好,我是商标8821150商标持有人,我商标收到撤三申请之后,做了撤三答辩,按照法律效力5月20日决定提供证据无效,提撤三申请人申请号32880443,在申请遇到驳回后做驳回复审,32880443号商标确在2019年5月27日注册公告,我商标8821150还在法律状态有效期间,我可以做申请复审,商标法规定,不能用同样或是近似的商标在同样或是近似的产品项目上申请。既然我的商标还有效,为什么对方商标确被工公告。这严重违反商标法,请商标工作者大人过问下,首先申请人强烈要求驳回32880443号商标,给与驳回纠正。。以法之名,纠正错误。还申请人公道。我既合法 ,也合理为什么 要遭受法律歧视,不公正的对待,不符合习近平主席法制治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请商标工作者大人速速处理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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