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从业者,您好!我们公司在向许多地方市场监督局投诉商标侵权的各种情况中,地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以两款商品注册的类别不同,作出不侵权的决定。 具体的就是我们公司商品使用的商标核准的是第3类0306小类化妆品,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是粤妆XXXXX。而被投诉的商品并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但是他们商品的批准文号是赣卫消证字XXXX。 很多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投诉商品侵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不存在异议;但对被投诉产品与我们公司产品属于类似商品上存在异议。大部分都是根据批准文号的不同认定不是同一种或者类似产品这条理由,认定侵权不成立。即使我们公司出具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构成侵权决定的结论,甚至法院关于这两类产品认定为近似商品的法律文书,他们依然根据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判断标准,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等理由拒绝修改认定结果,说除非我们公司能拿到商标局明确答复两者构成近似商品 我们认为,根据《区分表》中第3类0306化妆品小类中的注释7本类似群商品根据功能与用途与第5类含药物的相应商品类似,以及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被投诉的赣卫消证字XXXX婴幼软膏,与我们公司的粤妆XXXX婴幼软膏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都完全相同。两者构成类似商品没有问题。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公司请求您对上述两款产品作出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这两类商品在市场上比较有知名度的是属于第3类诺必行婴宝系列产品和属于第5类的夫必行婴宝系列产品,您可以根据这两款产品进行直观比较,就可以得出结论。 这已经是我第二次就同一问题向您询问,希望您看到后,给我们作出具有明确结论的意见。这事关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维护的问题,您的意见是许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正确判断的重要依据,至要至盼。感谢
回答:
请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反映情况。
问答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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