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工作者:您好!
我们公司代理的新加坡个人蔡保罗先生2018年12月24日申请的第35503135号图形商标先发现同日辛健公司申请的第35521753号图形与我们公司商标极为近似,但是在我们公司未收到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其商标已于2019年05月20日公告。希望商标局对第35521753号商标予以重新审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问答日期: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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