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同兴号36114464与37092065品味同兴号属于严重近似商标,而前者在先申请没有出结果,后者成功公告了,这也就意味着我后期解决这个商标会增加难度,请回复!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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