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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上写的从9月1日起实施: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
时间:2023-09-12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上写的从9月1日起实施: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之前是:自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之日起满15日为送达日期;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文件发出(上传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之日起15日加15日。就算15日后再15日的。请问这个驳回复审的时间有变吗?还是15加15吗?

回答:

评审问题请前往商标评审业务页面留言或打电话到商标评审委员会010-63219181询问。

问答日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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