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在2019年5月份、6月18日之前不是商标代理机构,因为公司经营范围内主营业务需要申请注册了四个商标。公司后来于2019年6月18日变更了经营范围,增加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又报知识产权局备案。现在想询问,我们公司在6月18日之前没有成为商标代理机构时申请注册的自用商标是否会因为目前是商标代理机构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后续的实质审查阶段,是否会因此被驳回?请百忙之中予以回复为盼!多谢!
回答:
请您耐心等待审查员审查。
问答日期: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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