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商标局,本公司先后以《商标法》第49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8849261号、8849193号 两件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 发文商标注册人:义乌市理想电池有限公司 ,被撤销注册人 在此期间无答辩,商标局下发《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261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259号》裁定准予撤销上述商标。 在此撤三答辩期间,商标注册人在无举证情况下 重新发起了第36798539号、第36795856号 被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授权。 因此本公司认为上述流程严重违反商标法规定 ,上述案件 应该属于同一非诉案件应并案审理,否则严重背离《商标法》第49条。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 谁撤销 注册人收文后 无需答辩,重新发起注册即可 继续维持权利。 本公司肯请商标局撤销上述商标注册公告。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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