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商标局,本公司先后以《商标法》第49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8849261号、8849193号 两件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 发文商标注册人:义乌市理想电池有限公司 ,被撤销注册人 在此期间无答辩,商标局下发《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261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259号》裁定准予撤销上述商标。 在此撤三答辩期间,商标注册人在无举证情况下 重新发起了第36798539号、第36795856号 被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授权。 因此本公司认为上述流程严重违反商标法规定 ,上述案件 应该属于同一非诉案件应并案审理,否则严重背离《商标法》第49条。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 谁撤销 注册人收文后 无需答辩,重新发起注册即可 继续维持权利。 本公司肯请商标局撤销上述商标注册公告。 商标局在答复此问题,援引《商标法》33条异议程序,严重违背法律立法的初衷。这个问题是建立在撤三为前提的基础, 商标异议程序是厉害关系人合理的理由与实施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监督程序,而撤三是建立在对公有领域知识产权与私有领域知识产权界定的问题。 按照这个逻辑 被撤销时重新申请 即可维持商标权。重新申请 视为实际使用 权利继续维持 。
回答:
请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反映情况。
问答日期: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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