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在2014年9月28日取得了丝芙康商标注册使用权五类。 另外一家公司,北京瀚通康美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取得了丝芙康商标使用权十类。 目前,该商标冠名销售的产品,疤痕凝胶按照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分类规则属于辅料类。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管理规定,医用辅料类耗材是应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分类规则和证书上的标注,十类商标包括了医疗器械,五类商标又覆盖了医用辅料。 现在五类商标属于一家公司,而十类商标权属于另一家公司,这样就造成了商标冠名权利的争议。 目前,因疤痕凝胶商品在商品分类、备案及实际使用中,存在商品归属争议,特询问商标局,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1、疤痕凝胶,为一种使用于愈合疤痕变淡的产品,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器械的规定进行备案,之后方可上市销售。我们公司认为尼斯分类表中第10类商品尤其包含:大型医疗器械及设备,疤痕凝胶应归属于第5类医用药品及辅料等。 2、我们公司早于2013年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疤痕凝胶所属类别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询问,经商标局答复,我们公司在第5类医用敷料上进行注册,之后进行合法的注册使用。 鉴于疤痕凝胶商品,在商品分类、监管备案与实际使用中归属存在争议,我们公司特询问商标局,恳请商标局对于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的解答,对于冠名丝芙康商标的疤痕凝胶,商标所有权究竟归属于五大类?还是十类?感谢!
回答:
我局依照《区分表》分类体系及分类原则,在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若干示例进行解释说明,供申请人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予以参考,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查询。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着重把握规律,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如涉及多个类别和服务项目,建议一并申报。
问答日期: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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