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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需提交的
时间:2023-08-30    访问量:0

问题: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撤销申请书是否有参考文本?

回答:

应提交的书件为: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下载。

问答日期: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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