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工作的投诉 1我们公司将商号优壹佰注册为商标、深圳商标受理窗口2019年10月28日通知去拿到一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核对员是刘全旺、发文时间20191011、信封上北京的发出邮戳是20191023、深圳邮戳是20191026。 2刘全旺核对员做出优壹佰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这个是错误的。不知道刘全旺依据什么理由做出这个判定。因为我们公司已经于2019年8月寄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35980978优壹佰深圳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要求的资料及商品实物。我们是寄出的顺丰包裹、显示商标局收文室收件时间是20190807 08点19分14 顺丰快递单号SF1000860827823 3核对员刘全旺、如果没有看到我们公司的资料、那我们按照商标局要求寄出的文件和商品实物、在哪里、谁应该承担丢失的责任、我们公司申请商标过程中的不良后果又由谁负责、 4核对员刘全旺、如果看到我们公司的资料、我们有11页纸质文件和5件商品实物、他凭什么判断我们公司优壹佰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 5堂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你们的工作人员、这样糊弄老百姓、叫我们草民情何以堪、赵高指鹿为马是为了江山、你们的核对员如此信口雌黄、又是为了什么、我们只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小公司、我们信任国家级的商标局、可是呢、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施政、给我们一个公道
回答:
您所提到的人员为发文科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是发文,并不负责审查你司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
问答日期: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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