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客户收到二份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均是代理机构,而并非正常申请人,请问,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主题,向其它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我客户收到的撤三答辩申请号分别为:20190000057119和20190000057101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问答日期: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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