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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深圳兴大传动元件有限公司的第21075548号商标经我方异议已决定不予注册。但我们公司发现,对
时间:2023-07-28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深圳兴大传动元件有限公司的第21075548号商标经我方异议已决定不予注册。但我们公司发现,对方在收到异议答辩后,立即就同一商标同一分类,完全相同的指定商品、服务又提出了一案申请为第36832137号,该申请目前已初步审定公告。请问对于深圳兴大传动元件有限公司该种浪费公共资源、造成多余业务工作的行为,我们公司应当如何处理,针对其另行提出的相同申请再异议一次吗?同时,我们公司申请的38589201号商标中引证商标即为该公司的两个申请,目前已被部分驳回。感谢老师解答。盼复。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问答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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