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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2019年4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34392151号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评审费人民币750元,我们公司财
时间:2023-07-28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在2019年4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34392151号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评审费人民币750元,我们公司财务4月15日通过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汇款到户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汇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账号为7111410182600018867的账户。经我们公司财务核查该款项已汇出,并无退回我们公司银行账户。但是,2019年11月26日我们公司收到商标局寄来的《商标评审申请无款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我们公司未依法缴纳费用,不予受理我们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我们公司认为该笔汇款并无退回我们公司银行账户(我们公司提供开户行招商银行的流水对账单作为证据),应可确定已支付到商标局账号,请商标局财务部门查一下,到底该笔款项的去向如何?以便我们公司做进一步处理!感谢!

回答:

评审问题您可到评审页面留言或打电话到商标评审委员会010-63219181、010-63219279人工询问。

问答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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