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审查员 您好!我们公司注册的商标,申请号第35633807号,商标名称destin.同一商标申请人于2014年6月4日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注册公告,专用期限为2015年07月14日 至 2025年07月13日。在有效期内,同一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添加几个小商品重新注册,商标局引证三家在我们公司之后申请的近似商标驳回我商标。 以下为商标局驳回发文内容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 如下: 该商标与鸠江区特佩雅日用品经营部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07月10日申请在先的第32148634号DESITIN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强生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05月22日申请在先的第31061667号DESITIN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鸠江区黑林山日用品经营部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07月10日申请在先的第32164085号DESITINN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查询,这三件商标均在我们公司注册的第14901942号,商标之后,均属于跟我们公司近似商标,应为无效商标,为何审查员在审查中会引证无效商标,难道没有查询到我们公司注册的第14901942号?请求商标局相关人员给出合理解释,撤回对第第35633807号商标的驳回。盼复,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问答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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