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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22827号商标于2019年3月1日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本申请人根据
时间:2023-05-30    访问量:0

问题:

第33822827号商标于2019年3月1日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本申请人根据贵司要求在3月中旬提供了使用证据,证据中含有本申请人在先的第12365344号相同文字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国家商标局官网四月份档案的商标流程也有显示收到第33822827号商标使用证据。然而贵司审查员却于2019年12月9日下达《商标注册同时申请协商通知书》说双方均未使用。为此请商标局帮忙查证,究竟是什么原因?

回答:

审查员认定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或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证据,将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如仍有异议,建议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问答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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