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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3日提交第27917447号、第27915779号
时间:2023-05-28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3日提交第27917447号、第27915779号 荣思商标转让,两次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转让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企业已注销的应提供清算报告和注销证明。但是转让人注销证明已经提供,由于转让人是简易注销流程,没有清算报告,烦请告知这两份商标转让目前该提供哪些资料。

回答:

一般注销程序中,公司注销核准后,办理商标移转登记,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终止,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无需转让方盖章签字。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2)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3)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4)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其中,证明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 对于经简易注销已经办理完毕注销的企业法人,如果商标权未在清算过程中处分,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证明属于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明:全体投资人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您询问的商标权,您询问的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您询问的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问答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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