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审核员老师: 我于2010至2011年期间注册了43类等7个商标,老商标43类申请号:9144073,我们公司具有申请在先的权利。 我于2019年9月17日递交新的43类商标,申请号:41073965,受理时间是2019年10月10日(经过专业人士查询,发现老商标被他人提了撤销,但撤销公告时间在2019年11月20日),我在老商标无效前我已经申请了新的商标(受理时间是2019年10月10日), 请问为什么我的商标被驳回?给我们公司下发的驳回理由是否过于牵强或草率? 官方文件中引证的商标申请号:36297540,申请日期是2019年2月2日,受理时间是2019年2月22日,均在我们公司申请的老商标日期之后,根本不具有在先的权利,更何况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无法确权,不能直接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如果是引证商标已经复审了,是不是应该等引证商标复审最终结案后再审理我的商标呢? 商标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命脉,请商标局对以上商标驳回文件撤回,待引证商标复审结案后再审理我的商标。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3-01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