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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注册号:27419222 重磅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被裁定无效;被无效人再次提
时间:2023-05-04    访问量:0

问题:

争议商标注册号:27419222 重磅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被裁定无效;被无效人再次提交注册申请 重磅 商标注册号:37976601,同样是第25类,为什么还能获准通过?商标局没有统一标准吗?如果是工作失误,望及时予以更正,否则给维权带来很大负担

回答:

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标准审查。经过我们的核实审查结果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可以请求无效,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您也可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会有工作人员对该种情况予以处理。

问答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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