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注册号40900615,目前还在审查中。 我是美国爱达荷州Dynamite公司的亚洲区负责人许汝维,最近中美签订的贸易法当中有智慧财产及商标法的约束及行使,特此条例中,美国各州政府请我们美国公司开始查询目前销售及准备销售的国家中是否有商标在未授权中被未授权情况下注册。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1.33条规范。 我们在查询当中发现有一间上海伊派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私下盗取我们美国公司商标在中国注册 我们美国Dynamite公司特此声明,并无签字或授权该上海伊派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使用,也没有任何业务、商品、服务、资讯、交易的往来。 麻烦请贵单位协助并要求强制撤销上海伊派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我们公司商标。此行为是在与本公司见面以后才抄袭、模仿,已经是恶意注册行为,甚至有可能仿冒授权书。 目前我们已将此案状况通知美国驻沪领事馆、北京使馆、及我们爱达荷州政府上海办公室,如有需要其他证明文件或核实,我们可以请相关单位提出证明、或与我联系或上海爱达荷州政府办公室。如有任何案件消息,也麻烦与我联系通知。 不好意思,在这个疫情时间还有这些事情,希望能在查明后协助此案,感谢您同時我也有在3月15寫實質信件到綜合處,麻煩查收。 上海爱达荷州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瞿丹然代表 电话: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1号上海外经大厦28楼 亚洲区负责人:许汝维 电话:
回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您可耐心等待您询问的商标的审查。2、您也可耐心等待综合处工作人员的处理。
问答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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