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12522389号第25类桔米商标撤三决定不服,答辩人吴春平在规定期限内先委托北京贵友宏图代理提
时间:2023-05-02 访问量:0
问题:
对第12522389号第25类桔米商标撤三决定不服,答辩人吴春平在规定期限内先委托北京贵友宏图代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后,觉得提供的证据不足,又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委托了平湖佳成代理提供了使用证据,但商标局却没有采纳第二次提供的使用证据,直接裁定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但答辩人在平湖市一直开有桔米JUME品牌服装店,并且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带有桔米JUME商标的服装,决定书上却没有提到关于第二次委托平湖佳成代理提供的证据等,直接将撤销决定书抄送至平湖佳成代理公司,这对一个真正在使用的商标来说,非常的不服,在此恳请商标局重新审理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问答日期: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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