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16年注册的商标,但是公司法人突然得了重病,连续三年一直在看病,最近怕有人申请撤三,请问这个算正当理由三年未使用商标么?看病的凭证,长期就诊和住院的都在。
回答:
不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问答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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