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受客户委托,询问如下事宜,客户拟研发一款新产品:可低温加热烟草的便携式加热设备,简称:烟草加热
时间:2023-05-01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受客户委托,询问如下事宜,客户拟研发一款新产品:可低温加热烟草的便携式加热设备,简称:烟草加热器,现需在1.可低温加热烟草的便携式加热设备;2.烟草加热不燃烧加热器,3.低温烟草加热器,4.低温加热加热设备等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并未找到与该产品类似的规范商品名称,故向商标局询问,恳请商标局在百忙之中给予指导:一、1.可低温加热烟草的便携式加热设备;2.烟草加热不燃烧加热器,3.低温烟草加热器,4.低温加热加热设备等相关商品,应归属于哪个类别的哪个群组?是否有规范商品与其对应?二、新增可接受商品第34类3402群组吸入型烟草用加热设备具体是指什么产品?三、客户拟保护的1.可低温加热烟草的便携式加热设备;2.烟草加热不燃烧加热器,3.低温烟草加热器,4.低温加热加热设备等产品,是否属于第34类3402群组的吸入型烟草用加热设备?以上疑问,恳请商标局给予解惑和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具体商品项目做解释。上述表述不属于规范商品,无法界定具体商品性质,请参考尼斯分类表第34类自行报送。
问答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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