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拥有第21732583号商标权,后办理第41663668号注册申请,其申请内容与第2174325
时间:2023-04-30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拥有第21732583号商标权,后办理第41663668号注册申请,其申请内容与第217432583大致相同,现41663668被部分驳回,我们公司认为,新申请41663668应依21732583号注册保护范围给予初步审定,是否审核有误,请核查。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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