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怎样的证据算是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呢?我是某餐饮品牌持有人,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方支付加
时间:2023-04-30 访问量:0
问题:
提供怎样的证据算是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呢?我是某餐饮品牌持有人,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方支付加盟费,算是在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使用吗?开设了一家超市,卖各品牌商品,算是在3503替他人推销上使用吗?如果不是,怎样的情况是在第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和3503替他人推销上使用呢?盼解答,感谢!
回答: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问答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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