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些企业将他人的商标,注册到情趣用品或者殡葬用品上。
然后以此要挟相关企业高额购买。
本想用撤三去撤掉这些实际根本没有诚实使用的商标。
但对方每满三年之前,就重新提交新注册。
这就好像无法阻止对方不使用但永远都持有这个商标。
因为撤掉旧的,还有新的。
请教商标局,对这种情况,有没有解决方法?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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