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注册号10939430;
我们公司注册商标2018年09月14日被提出撤三,我们公司提交了有效商标使用证据,2019年06月06日商标局裁定使用证据有效,2019年11月21日又有人提交撤三申请,根据一案不再理原则,商标局是不是应该不予受理,我们公司的使用证据已经又提交了,难道还要重复再提交一份使用证据,这样浪费国家资源,请问我们公司现在该如何处理!
回答:
上述撤销申请人并不一致,且商标法并未对此程序予以禁止。
问答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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