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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11.19日办理了34760769号伊源商标,被驳回,这次申报的
时间:2023-04-29    访问量:0

问题:

新疆伊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11.19日办理了34760769号伊源商标,被驳回,这次申报的商标名称与本企业2008年申请并已核准的7040142号商标名称是相同的,都是(伊源)。被驳回后企业很生气,企业认为这是审查员疏忽,是审查的问题:同一企业注册两件相同名称的商标都能驳回,为什么要让他花这个冤枉钱去复审,故未做复审。该商标驳回后也将这个问题向商标局提交过书面的说明,但一直也未收到任何书面的回复,现在企业一直要商标局有个回复,请尽快核实并回复为盼!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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