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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惠州市名居尚品设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的 名居尚品 商标与它司冲突
时间:2023-04-29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是惠州市名居尚品设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的   名居尚品    商标与它司冲突,商标局员工向我们发出的通知是因同一天申请但均未使用,需要协商,但是实际上上次我们公司提交的资料已经完全说明我们在网络上已经使用两年(电商平台:阿里巴巴,淘宝,社交平台:抖音)。提交的资料里面均有说明,希望商标局商标从业者能认真核实,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国家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国家商标局。

问答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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