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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恶意注册行为,与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该如何区分?
时间:2023-04-28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恶意注册行为,与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该如何区分?

回答: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2、第四条所规定的行为,可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程序中。

问答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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