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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申请vlift 12类商标于2019年5月11日被驳回2019年
时间:2023-04-28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 我们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申请vlift 12类商标于2019年5月11日被驳回2019年6月11日我们公司对该标提起复审2020年3月25日被复审驳回。复审驳回理由是仅个别字母不同。 同行业竞争对手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vift12类商标2019年12月18日一次通过。极端不合理。 第一竞争对手申请同样类别没有个别字母不同? 第二我们公司复审提供了完整证据链且在我们公司复审期间对方商标竟未引证我们公司vlift或者我们公司被引证的VFLIFT是否存在渎职? 第三上述竞争对手的商标通过意味着我们公司VLIFT永远无法通过我们辛辛苦苦经营5年的品牌就此夭折而引证商标一天未用竞争对手商标也仅仅使用两年半是否存在极端不合理? 需要商标局给予合理解释感谢。

回答:

1、评审问题请前往商标评审业务页面留言或打电话到商标评审委员会010-63218500-8询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问答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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