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申请商标41730118,31类,西薛沙土地瓜,审查员驳回理由:该标志中含地瓜,用在指定商品上
时间:2023-04-28 访问量:0
问题:
投诉:申请商标41730118,31类,西薛沙土地瓜,审查员驳回理由:该标志中含地瓜,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懂不懂商标审查,我的商标名称是西薛沙土地瓜用在地瓜上,跟德州扒鸡用在扒鸡上是一样的,为何德州扒鸡,xx科技,xx教育等类似商标能注册,为何该商标却是因为带有经营特点名词被驳回,商标局缺复审费用,还是审查员水平不行,希望商标局给予解释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询问的商标申请商品中并未含有“地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问答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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