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已经农业部公告并被收录到《中国猪品种志》的动物品种名称(例如清平猪、宁乡猪等)是否可以在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如该生猪品种已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其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或者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情形?
回答:
您可以以此提出撤销申请,审查员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查。
问答日期:
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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